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5425号 原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14197109,住所地南京市安德门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