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526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永能电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516140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庆南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97598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人宁波市永能电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水木清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永能电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款107959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