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铁岭路38号1层(集中登记地),组织机构代码6311602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29号39-01,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2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设计费1137800元、违约金24251.25元和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520元、执行费140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桐庐县××××房产,该房产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6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荣正大厦开发有限公司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7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