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0民催7号
申请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芳。
申请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元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万巧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