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891民初1366号
原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2号12幢78室。
法定代表人:王庆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广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鞍山路5号10楼。
法定代表人:葛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中天虹桥花园B幢21楼。
法定代表人:田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霖禾公司)与被告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谊公司)、淮安东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霖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林、时广文,被告众谊公司、东华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陈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霖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金霖禾公司与众谊公司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众谊公司退还挂靠费7.6万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2088200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7日,金霖禾公司开发科安嘉苑小区,与众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金霖禾公司委托众谊公司承担科安嘉苑小区工程方案设计,双方约定由众谊公司用3个有甲级设计资质分别设计一个主审方案和两个陪标方案,主审方案设计费共计30万元,两个陪标方案设计费为8万元,合计38万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根据合同约定,金霖禾公司向众谊公司提交了有关资料、文件,其中规划设计要点规定规划红线退北侧、西侧地界不小于5米即可。但众谊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将资质出借给东华公司,由东华公司的何群负责方案设计。由于设计方案中红线退北侧、西侧地界达到10米,比规定标准多退了5米,因众谊公司、东华公司未作提示,金霖禾公司未能及时发现这一重大问题。2013年12月4日,金霖禾公司以此方案与东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东华公司承担科安国际花园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为861136.18元,同时,东华公司承诺施工图设计在2013年12月26日前完成图纸送审工作,以规避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外开窗新规范标准。为此,金霖禾公司先行支付东华公司设计费50万元,之后,金霖禾公司发现东华公司以众谊公司名义提交的方案设计中的红线多退5米的问题,如不纠正,将造成重大损失,但两被告拒绝整改,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只能推翻众谊公司和东华公司的方案设计和工程设计另选由资质的设计院重新进行了方案设计和工程设计。在(2014)年淮开商初字第336号案件诉讼过程中,众谊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其与金霖禾公司所签合同中的设计费收取权利归东华公司行使。
金霖禾公司认为,众谊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借用三个甲级设计单位资质分别设计一个主审方案和两个陪标方案,将资质出借给被告东华公司,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被告东华公司履行方案设计的合同义务,导致双方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因违法而导致无效,东华公司以众谊公司作出的方案设计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原告重新委托设计,支出设计费888200元,未能规避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建筑外开窗新规范标准的目的,导致损失120万元,合计2088200元,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众谊公司、东华公司辩称:众谊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设计单位,有权对外签订设计合同,众谊公司与金霖禾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金霖禾公司主张众谊公司将资质出借给东华公司没有事实依据。金霖禾公司主张的7.6万元是众谊公司应得的设计费,已经(2014)淮开商初字第0336号判决书所确认,且目前东华公司已就众谊公司的设计费以及自身的设计费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的确认合同无效及退还7.6万元在该案中必须处理,该两项请求不应再次受理,应驳回起诉。原告主张的损失,因东华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与金霖禾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没有以众谊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与众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所主张的重新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费用88.2元,该费用在其2015年9月23日上诉状上注明为待付,说明该费用还未支付,如果已经支付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即使提供了支付凭证,该项请求已经被法院驳回,不应支持。众谊公司设计的方案没有瑕疵,合同约定退地界不低于5米,众谊公司设计的方案退地界10米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众谊公司按约交付了设计方案,并通过了审核,在2013年12月4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金霖禾公司也未对设计方案及设计费提出异议,还同意在二次设计费结算后的第一次付款时一并结算。因众谊公司的方案符合合同约定,故赔偿没有事实依据。金霖禾公司对设计方案不采用,而是另行委托其他公司重新设计是其权利,但不能成为逃避支付设计费的借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7日,金霖禾公司与众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金霖禾公司委托众谊公司承担科安嘉苑住宅小区工程方案设计,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主要内容为一个主审方案,两个陪标方案,同时都需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用3个甲级设计单位资质)。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主审方案按2元/㎡收费,计30万元,两个陪标方案设计费为8万元,合计38万元人民币。
规划部门对涉案的科安国际花园设计条件进行了规定,其中退北侧、西侧地界不小于5米。审理中,原、被告也一致认可约定退北侧、西侧地界不小于5米。
金霖禾公司提供的科安国际花园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载明,设计单位:众谊公司,设计证书等级:甲级,证书编号:131002755,院长:陈晓雯,项目审核人:张遴伟,建筑设计:何群,结构设计:吕士展,给排水设计:黄新武,电器设计:王宏岩,暖通设计:黄林涛。该方案退北侧、西侧地界10米。于2013年12月26日提交给规划局,并获得通过。何群系东华公司聘用的设计人员,金霖禾公司人员曾与何群联系关于设计方案调整的问题。
原、被告一致认可涉案《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共计支付了7.6万元。两被告认可两个陪标方案是借用他人资质完成。
本院认为:金霖禾公司明确《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无效的理由是:1、东华公司借用金霖禾公司资质设计方案;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中约定了借用他人甲级资质。涉案的主审方案由众谊公司出具,主审方案包括:项目审核、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器设计、暖通设计,其中只有建筑设计由何群负责,尚不足以证明该方案由东华公司完成,故原告主张东华公司借用众谊公司资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中约定众谊公司用3个甲级设计单位资质,众谊公司也认可陪标方案系借用他人资质完成,故本院认定两个陪标方案系借用资质完成。《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众谊公司借用资质,违反了条例规定,故《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关于陪标方案的约定无效。
关于退还7.6万元设计费。因合同约定主审方案设计费为30万元,两个陪标方案设计费为8万元,金霖禾公司仅支付了7.6万元,尚不足以支付主审方案设计费,故本院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主审方案退红线10米造成损失。因金霖禾公司与众谊公司约定退北侧、西侧地界不小于5米,而主审方案退红线10米,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且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本院要求金霖禾公司提供退红线10米违反国家规定的依据,其并未提供,故本院认定主审方案退红线10米既未违约,也未违规,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2年7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合同》中关于陪标方案的约定无效。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34元,由原告江苏金霖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234元,由被告上海众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
审 判 长  陈建淮
审 判 员  张大鹏
人民陪审员  周 健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