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227民初24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2月17日出生,侗族,退休干部,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系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桥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县塘湾路1号11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MA4M47PK8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新宝塔社区印象东城2栋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396741250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新晃分公司、湖南高新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