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