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2执保275号
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正虎,男,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孔令昌,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西月半湾公寓商住楼4层4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庆武,总经理。
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百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恩品
审 判 员 付冬青
审 判 员 梁立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新明
书 记 员 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