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2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西月半湾公寓商住楼四层4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庆武,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058号裁决,于2019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九万二千五百一十元七角五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