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4203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侯庆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合肥华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8元,减半收取计27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