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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909号 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22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2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