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909号
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时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22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xx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xxxx建设有限公司22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江苏xx**股份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