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10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734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瑶海都市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208904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8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6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