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民初994号
原告:***,女,1965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诚,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5月3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
被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淮南北路8号。
被告:***,男,1964年7月10日生,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彬达大厦1-02室、6-01室。
负责人:张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囡囡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何 龙
书 记 员 徐 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