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504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7345D。
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新金谷园置业有限公司,住六安市叶集区史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6448918M。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安市叶集区新金谷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1504执1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孙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