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民初9047号
原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81547345D(1-3)。
法定代表人:李广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斌,公司员工。
被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淮海大道与陶冲湖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5753261R。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10元,减半收取14905元,由***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道荣
人民陪审员 唐承瑶
人民陪审员 杨忠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