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2民初787号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武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