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15283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665元;保全费188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