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4594号 原告:***,女,1958年11月23日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女儿。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号。 负责人:***,职务: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街道办事处魏河花园二号楼三单元2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街道办事处、河南正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