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1811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海兴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5764976D。
法定代表人:王西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8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3443158。
法定代表人:韩英,董事长。
胜利油田新海兴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10日胜利油田新海兴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海兴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
2021年5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6月18日,本院到不动产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
2021年8月23日、11月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陆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1月1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新海兴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其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借款1800000元、利息1000000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薄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