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4731号 原告: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林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18元,减半收取计3209元,由广元瀚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