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22民初273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状元社区史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3980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