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22民初273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状元社区史家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3343980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立案时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