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宸洲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824民初85号 原告:甘肃宸洲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华亭市安口镇汽修市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状元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原告甘肃宸洲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宸洲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运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被告无明确地址导致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宸洲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