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321民初3584号
原告**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君山区广兴洲镇六支渠村五一七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人民政府老办公楼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受理。2023年11月3日,原告**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湖南顺***建设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5元,由原告**市新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