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民初5733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云,长沙市天心区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阳光丽景1号栋白金座1503号。
法定代表人:肖正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城,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马栏山社区月湖大市场商务大楼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余鸣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军,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仁云,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城、王**芳,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预付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4月2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至2021年4月22日为92400元);2、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2日,原告因湖南孝当先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康养中心项目装修的需要与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两被告签订装修材料供货合同。2019年4月22日,原告按合同要求向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账号支付材料预付款30万元。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收款后因款项被冻结未实际投入项目的材料采购,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保质保量如期供货延误了装修工期致原告与项目方的合作停止,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退还材料预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系两被告签订,原告不是合同相对人。案外人刘志刚挂靠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了湖南孝当先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康养中心的装修项目,30万元已根据刘志刚的指令打给了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属于滥诉,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
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与本案无直接联系。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其无权向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被告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刘志刚提出停工,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展前后投入了大量资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2日,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乙方)就乙方向甲方供货一事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指定乙方为其项目建筑装饰材料的供货商,具体的品牌、型号、价格等以甲方采购确认的品牌价格明细表签字确认为准。供货地点:益阳市赫山区孝当先康养中心;交货方式: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项目地址孝当先康养中心项目上交指定材料保管员签收即完成交货,运费由乙方承担,卸货和上楼由甲方安排人员负责完成;甲方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乙方提供所需采购清单,乙方收到订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对订单作出书面确认,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认的订单要求按质按量按时交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紧急临时采购的材料,甲、乙双方应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合同总价约为60万元,以双方具体的供销凭证为准。甲方给予乙方预付款30万元整,以后按相应的材料采购进度和金额进行支付。2019年4月22日,原告向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前述《销售合同》约定的预付款30万元,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次日将预付款30万元支付给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向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公函》,主张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进场施工,18天后,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委托代表人刘志刚电话通知因业主方出现一些状况怕收不到工程款要求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停工。
庭审中,原告主张其与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益阳市赫山区孝当先康养中心项目,以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益阳市赫山区孝当先康养中心项目,以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根据原告主张,在该挂靠关系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销售合同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案涉销售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两被告,即便认定原告与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原告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即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主张销售合同项下的权利,至于原告与湖南福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可另寻途径解决。综上,原告诉请被告湖南省真家伙贸易有限公司退还30万元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593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房淼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