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81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买卖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花苑商住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3523XT。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59550317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前锋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陕0112民特424号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03216.69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陕0112执815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2025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