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6民初1909号
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三楼3C-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工程学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0.02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向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退回16095.0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