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4民初5598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对原告***与被告***、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1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9)苏011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八行“剩余136105.9元损失按照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分担”更正为“剩余126105.9元损失按照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分担”; 二、(2019)苏011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倒数第一行“故最终由被告人保南京公司应赔付给原告178288.12元”更正为“故最终由被告人保南京公司应赔付给原告170288.12元”; 三、(2019)苏011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正数第九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78288.12元”更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70288.12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