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14245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水利部南京水利水文自动化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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