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瓯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瓯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龙泉市八都镇溪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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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181执1693号
丽水瓯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龙泉市八都镇溪坪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丽水瓯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泉市八都镇溪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丽水瓯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1181民初184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泉市八都镇溪坪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丽水瓯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116.0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5856.2元(其中工程款35116.04元,利息740.16元)。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1)浙1181民初1840号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