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1656号
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东,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