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民终449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79678169X7。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娜,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20)豫0211民初51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该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辖区,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框架协议》,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郑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约定了仲裁或诉讼两种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系“或裁或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关于约定仲裁的部分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关于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因涉案合同最终并未实际履行,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本案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订地为“红革公司办公室”,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市××东新区白沙镇白沙工业园区,不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雷萍
审判员  李莎莎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