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3620号
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贺臻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娜,河南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胜,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红革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2021年5月26日,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荣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