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2执保921号
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7号楼3-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55372782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牛家村淄河大道20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五期A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6598707P。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299370304132023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固特邦土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淄川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