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金义执民字第662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高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及房产已另案查封处置过程中,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金义执民字第6620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