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内2921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平凉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劳务费由其个人承担,原告当庭申请放弃对被告平凉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00,000元及利息66,470元(按照190,000元自2023年11月1日至还清为止,暂时计算至2024年11月30日,违约金每天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合计266,47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及理由:经朋友介绍原告受雇于被告,为被告平凉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盐化工项目部任工程建筑部技术员,每月工资为15,000元。原告自2020年5月为被告公司工作至2023年4月,由于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同意2023年5月1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工资24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23年10月31日全部付清,否则被告逾期每天承担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二张。期间被告支付部分工资尚欠2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借故推辞。综上所述由于被告违约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80,000元及逾期利息17,000元,合计197,000元,由被告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7,000元,于2025年5月30日前给付原告10,000元,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202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75,000元,2025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75,000元,就此了结本案原、被告间的经济纠纷;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给付,则原告可就下剩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另外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2,6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202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2,649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