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824民初550号
原告:陕西韵辰鼎晖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西华镇上亭社区**社建华路6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韵辰鼎晖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韵辰鼎晖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韵辰鼎晖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韵辰鼎晖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陕西韵辰鼎晖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