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802民初6946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16号北三楼。
负责人:兰治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莹,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寨子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寨子街村。
法定代表人:张昊城,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军、马明。
被申请人: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四十里铺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世,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418号永利大厦21楼。
本院受理的原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寨子街村村民委员会、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寨子街村村民委员会在开户行平凉农商银行崆峒支行的账号×××及被申请人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的账号×××的账户内存款5842103.6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诉讼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提供的保证担保也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寨子街村村民委员会在开户行平凉农商银行崆峒支行的账号×××及被申请人平凉市四十里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的账号×××的账户内存款5842103.6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娜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