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华亭物资经销部、平凉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4民初863号
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南河桥头工商局对面。
经营者:貟某某,该经销部负责人。
被告:平凉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16号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兰某某
原告华华亭物资经销部诉被告平凉宏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华亭物资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邓小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