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8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NB-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072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邦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天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0元,减半收取104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