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791号之二
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永阳路高郢村委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55237002。
法定代表人:杨林宇,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菊,女,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NB-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07287。
法定代表人:叶玲,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的(2020)皖1102民初7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雪萍
人民陪审员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张长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