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359号
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永阳路高郢村委会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955237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利,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岸上玫瑰NB-1-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21072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安徽天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万元。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2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滁州市陆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凤华
审判员弓家旺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