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740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