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6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740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