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226民初1068号
原告:**住西和县。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被告:**,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追加):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今宁大厦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74000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将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原告又于同年7月4日以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已付清其剩余15500元劳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秦 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