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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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740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艺陶
二O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