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40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740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2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艺陶 二O二二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