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413执23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449740007,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中段417号金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波市新天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4830.8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