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锋,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5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冯仁君,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邓俊英,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郑州凯雪冷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丹霞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盛欣妍
书 记 员 盛欣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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