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二七法执字第3254号
申请人高海翔。
被执行人万诗臣。
被执行人万涛华。
被执行人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海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诗臣、万涛华、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诗臣、万涛华、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653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