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199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6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融合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0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