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43号 原告:***,女,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居民。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