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643号
原告:***,女,194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居民。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庐江县盛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