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民初4240号
原告:***,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移湖西路厂房二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3677202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佳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